環保局提出了十個方面的標準,以便準確確定“小散亂污”企業:
1、整治不到位,不達標排放的磚瓦窯、石灰窯、攪拌站、水泥廠;
2、小噴漆、有噴漆工藝但沒有收集設施的企業,如小木器廠、小家具廠;
3、無手續的粉碎石子、粉砂、粉煤矸石、粉煤灰等粉碎行業,無手續的板材加工、鋸石行業;
4、管理混亂、污染嚴重的廢品收購站;
5、管理混亂,污染嚴重的有噴漆、廢油產生但沒有處理設施的汽修廠;
6、產生廢氣或廢水或危險廢物,企業管理混亂,沒有任何污防設施的企業;
7、把水泥、沙、石灰、石子、石粉、煤炭、粉煤灰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作為原料的;不能實現物料進倉進庫,揚塵污染嚴重的企業,如水泥預制廠;
8、凡是無環保治污設施、無組織排放嚴重、環保不達標、治理無望的企業;
9、凡是存在嚴重安全生產隱患,特別是小化工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整治成本高、市場發展前景不好的企業;
10、凡是存在環保設施不到位、環保管理粗放、市場發展前景不好、不具備達標排放條件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