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訂購的家具總金額為48000元,按《擔保法》規定應支付的定金最高不得超過9600元,而經營者收取20000元的定金明顯違反了《擔保法》,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麗水市消保委認為經營者應將超出部分10400返還給消費者,經營者也認可,但表示由于消費者違約要沒收消費者的違約金9600元。經了解,消費者要求退還定金是有客觀因素造成的,并不能認定其有主觀違約行為,另外考慮消費者年事已高,建議將有效定金部分9600元到經營者處選購家具。
經過協商,雙方最終達成協議:1.經營者退還消費者現金10000元;2.剩余的10000元定金消費者到經營者處購買家具抵扣;3.消費者選購的家具按原有訂單折扣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