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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加工場收購無合法來源木材 被林業部門處罰

時間: 2014-10-13 09:08 來源: 福州日報 點擊次數: 3411

    日前,倉山區一木材加工場因收購無合法來源的木材,被林業主管部門處罰。

    今年8月7日,福州市林業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倉山區蓋山鎮吳山村三環路邊巡查時發現,一木材加工場業主出示的《木材運輸證》和《福建省木材檢驗碼單》中,只有部分木材和登記保存的實物相符。另外的174根木頭,經營者無法提供合法來源證明,構成非法收購無合法來源證明木材的事實。

    根據《福建省森林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林業執法人員對業主作出處罰,沒收無合法來源證明的杉木共174根,并處沒收木材價款20%的罰款,共計990元罰款。

    市林業局執法人員提醒,以盈利為目的,經營加工、收購木材必須有合法來源。

    案例點睛:

    法律法規規定的木材,是指原木、鋸材、竹材、木片、膠合板等。《福建省森林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木材或木材價款,并處沒收木材價款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罰款:(一)收購、銷售的木材沒有林木采伐許可證或無合法來源證明的;(二)木材經營加工單位或個人經營加工木材無合法來源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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